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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辖区烟草市场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三门峡市城区(湖滨区、开发区、中心商务区部分区域)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地点、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均衡发展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遵循的原则:(一)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方便消费、服务社会、优化布局的原则;(三)“一址一证”、证照相符的原则;(四)照顾特殊、分类施策的原则;(五)信赖保护原则。第六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三门峡市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依法向三门峡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法律保护。辖区内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九条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要求:(一)城区繁华商业区、休闲步行街区和主干道不低于50米;(二)次干道、街、镇政府所在地不低于70米;(三)街、镇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区域不低于米;(四)公路沿线不低于米。第十条将三门峡市城区行政区域进行最小化市场单元划分商圈并确定商圈状态,分为三种:发展状态、饱和状态、过度饱和状态。属于“发展状态”的商圈,根据第八条间距要求设置零售点,直至该商圈增长到饱和状态;属于“饱和状态”的商圈,根据“退一进一”原则设置零售点,保持饱和状态;属于“过度饱和状态”的商圈,根据“只退不增”原则优化零售点布局,直至该商圈调整到饱和状态或发展状态。三门峡市烟草专卖局每季度第一周(遇到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在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公示下一季度发展状态、饱和状态、过度饱和状态商圈明细,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每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经营场所临街的,按所在地段零售点间距标准设置。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二)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同一校区)、军队营区、厂矿、封闭式景区等内部场所,每0人规划1个零售点,不足0人的按1个零售点规划。每增0人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不含其生活区,生活区按小区规划)。(三)商业步行街、休闲步行街等(具体划分见附件1)人流量较大地段,按人流量情况适当设置零售点,但米(3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和)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四)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等场所零售点的设置,根据规模大小,每间商铺可设立1个零售店,最多不超过5个。(五)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候车厅零售点按占地面积和客流量的大小规划设置。0平米以上和日均客流量0人次的可规划2个,新增车站、候车厅规划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2个。(六)其他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场所(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每0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2个。第七项:占地亩以内旅游景点、公园、市政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每增加亩新增1个。第八项:宾馆酒店、度假村以及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餐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按照路段、景点等标准进行办理。特定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超过数量限制的,按照“只退不增”的原则进行设置,数量限制内发展零售点的参照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相关要求进行设置。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1、营业面积在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等经营场所可规划1个零售点(各个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营业面积在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可规划1个零售点;3、营业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品牌连锁便利店(辖区内总数在30家以上的)可规划1个零售点;4、新增行政村区域按人口数量规划。农村人以下的自然村落规划零售点1个,人以上的自然村每增加人增设1个零售点,实施卷烟零售点全覆盖。农村区域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或已超过区域总量的,待减少至总量后,采取“退一进一”的标准进行核发。第十三条特殊情形(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本人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证。1.残障人士;2.军烈属;3.低保户;4.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上述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必须独立经营,并应当出具残疾证、烈属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二)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新增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如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修车洗车、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非星级酒店、小型餐饮、彩票店、五金店、洗浴中心、化妆品店、网吧、台球厅、回收寄售商店、典当店铺等)。(三)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等因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间距限制(仅限办理一次)。申请人应当出具遭受自然灾害或城市建设的证明。(四)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校区、通勤出入口改造等客观原因,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不受间隔距离限制(仅限办理一次)。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一)主体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8.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9.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二)经营场所1.无固定经营场所(新增占道经营的流动摊点、电话亭、报刊亭以及其他服务厅)的;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5.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6.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7.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8.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三)经营模式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3.通过信息网络平台销售烟草制品的。(四)特殊区域1.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学校进出通道口”米范围内;2.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幼儿园所有学生“幼儿园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内;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5.申请经营的地点在政府规划拆迁或征用区域内(拆迁区域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文件为依据);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办证的情形。第十五条本意见适用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本意见实施之前,已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常从事卷烟经营业务,不在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且在延续时不受本规定限制性条件的限定。第十六条本意见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意见中涉及相关名词的解释:(一)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二)间距,是指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门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门口中央,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三)“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专门学校是指国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的学校。(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不包括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幼儿托管场所。(五)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门口与申请场所出入门口的最短路径。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规定的距离标准。(六)“学校进出通道口”“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不包括专用的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常年关闭的边门等。第十八条本意见中涉及的“以上”、“内”包含本数。第十九条本意见由三门峡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三门峡市烟草专卖局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繁华商业区、休闲步行街等区域划分明细表;2.三门峡市烟草专卖局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商圈划分及状态分类明细表;3.三门峡市烟草专卖局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农村区域明细表;4.三门峡市烟草专卖局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综合性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等场所明细表;5.三门峡市烟草专卖局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道路分级明细表。三门峡市烟草专卖局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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