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中心内容,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程度,是学校科学化管理的基础,也是体现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为加强我校管理,深化教学管理体系改革,促进教学管理监控机制的形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考核目的
开展教学工作考核的目的在于规范教学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促进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形成教学特色,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考核对象
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考核内容及负责考核部门
主要考核内容:
(一)教学管理: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教师教学规范、实践教学、课表编排、听课评课、教学检查、教学科研、技能竞赛开展情况、考试管理、教学质量评价、档案管理、教师业务考核等。
(二)教学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实验实训场所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
(三)教学质量:教学过程管理质量、学生评教、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学生综合素质、考证率、及格率、就业率等
(四)获奖、特色、创新。
(五)教学事故。
考核部门:办公室。
第四条考核评价原则
(一)自评与学校教学考核组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以自评为基础,院系两级评价相结合,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评价与导向性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范、改革、发展、办出特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思想,使评价体系能正确地体现教育、教学改革及其发展的方向,应注意考核项目、要素的导向性。既确保系部发展的自主性,又提升了管理的规范化。
(三)过程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在评价中,既考察系部培养人才的教学效果,又评价人才培养的教学过程。
(四)阶段性原则。学校教学管理水平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力争每次评价作为一个新起点,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指标进行修订,促进我院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评估方法与实施
教学评估每年进行一次,由学校考评组统一部署并提前通知被评系。各系根据本评估办法先自评,再由教务处、督导室组织教学考核组对各系部教学管理状态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
(一)每学年的教学评估考核按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分为两个阶段,学年末由考评组把两个阶段的考核结果汇总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各个阶段的考核内容教务处会提前通知各系。
(二)对一些指标项目,如学生成绩,以上一学期数据进行测评。
(三)考核时,若遇缺项(即不能提供材料),则该项目测评为零分。
(四)职能部门教师在系部任教的,其教学工作纳入系部教学工作考核。若同时在几个系任教的,获奖分按平均分计入相关系。
(五)教学工作考核评价表(见附件)。
第六条考核机构
学校成立教学工作考评工作小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督导室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副处长、各系教学副主任、教务员、教学督导员等组成。
第七条考核工作流程
(一)学年初教务处(督导室)制定或修订考核评价方案(办法)。
(二)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确定考核方案。
(三)系部按照考核方案,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
(四)教学督导室和教务处不定期对系部教学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教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教学考评组每学期期末对系部进行定期考核评估。
(六)学年末将考评结果报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经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有关说明
(一)教学工作考核总分分(不含加分),占综合考评分的40%。
(二)本规定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年9月1开始执行。
附件
教学工作考核评价表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管理制度
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建立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机制,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教学计划
第一条制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妥善处理好社会需求与教学工作的关系;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与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
(二)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制订教学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德育与智育、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者之间的关系。要注重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教学工作的整体优化,切实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三)突出应用性和针对性:要以适应社会需求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制订专业教学计划。
(四)加强实践能力培养:制订教学计划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能力培养要贯穿教学全过程。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实训、实践的时间和内容,减少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实训课程可单独设置,以使学生掌握从事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
(五)贯彻产学结合思想:产学结合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的基本途径,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过程应主动争取企事业单位参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学校应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制订和实施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的各个教学环节既要符合教学规律,又要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特点妥善安排。
(六)从实际出发,办出特色:在遵循上述原则基础上,学校应从本校的实际情况出发,自主制订教学计划,积极探索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办出特色。
第二条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
(一)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
(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
(三)修业年限;
(四)课程设置及时间分配;
(五)教学进程表;
(六)必要的说明;
(七)教学可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
(八)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30%。
第三条制订(修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
根据社会人才市场需求,教务处提出学校制定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和要求,由各系部制定教学计划,经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会审议,分管副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第四条教学计划的管理
(一)教学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体现学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规格和办学特色,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教学计划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教学计划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是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三)经学校批准的教学计划,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各系(部)负责组织执行。
(四)各专业教学计划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新生公布,以便新生了解专业及课程结构,并根据自己的情况,编制学习计划。
(五)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任何单位、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都不得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诿。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系(部)归口承担,教务处做好协调工作。
(六)各系(部)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教学计划,按照教务处的要求认真填写教学任务分解表,由教务处统一按照课程归口分解到各系(部)。
(七)教务处在组织排课之前,应认真核查各系(部)教学任务安排情况,确认合理之后由各系教务员排课。
(八)经审批同意执行的教学计划,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教学计划的,由系(部)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变动理由,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副校长签字同意。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教学计划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章教学大纲
第五条制定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
(一)教学大纲要准确地贯彻专业教学计划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和培养目标,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都要符合课程结构与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相同课程要按在不同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各自培养目标的要求有所区别。
(二)随着专业设置的不断调整以及专业特色的不断强化,课程教学大纲应相应进行重新制定或修订。新开发的课程,原则上要先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每门课程在开课前均应有教学大纲。
(三)教学大纲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规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范围与要求。教学大纲应坚持以全面素质教育为依据,能力培养为主线,构建宽基础和重实践的知识结构体系;注重教学功能和目标的整体优化。
(四)教学大纲要体现改革精神,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尊重学科,但不恪守学科的单一性,既要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又不削弱基础理论知识的教学。教学大纲不能服从于某本教材。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应该是比较成熟的、稳定的、经过验证的。
第六条主编、主审人员条件
(一)任教本门课程有教学经历,教学业务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
(二)新开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审人员应对本课程所涉领域作过比较系统的研究,并积累了相当的教学资料;对课程所涉专业的培养目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进行过较深入系统的研究。
第七条编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学校的专业课程设置情况,各专业成立相应的专业教学大纲编审小组,具体组织领导各专业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各系(部)组织成立各门课程教学大纲编写组,确定主编、主审教师,拟定编写计划,报教务处主任审批同意。
(二)为避免学科间的内容重复或脱节,搞好各课程之间的联系、衔接和配合,由专业编审小组组织相关课程的编写人员,对教学大纲初稿进行讨论和协调平衡。
(三)编写工作完稿后,主编人组织相关人员讨论,主审人初审,报专业编审小组审核,提出批准或修改意见,并由系(部)主任签署审批意见。
(四)经审核批准后的教学大纲上报教务处,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集中保管存档,印制发放。
第八条教学大纲的执行与管理
认真执行教学大纲,是实现培养目标,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教学大纲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教师应认真研究任课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体系和要求,同时还应了解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按照大纲进行教学,在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技能训练各方面达到大纲要求的水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以教学大纲为标准,检查教学工作和学生学习状况,考核学生学业成绩,评估教学质量;教学大纲必须调整时,各系编审小组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前提出具体调整意见,经系(部)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分管副校长批准后调整。
第三章课程学期授课计划
第九条课程学期授课计划是各门课程一学期教学工作的具体安排。任课教师必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与要求编制。
第十条编制课程学期授课计划,应说明本课程本学期的教学内容与要求,使用教材及教材增删的情况和理由,并提出各章节的拟定作业、实验、实习和考试考查安排。
第十一条学校每学期开设的各门课程,均应编制学期授课计划,不同专业、班级开设的同一课程,内容、课时和进度相同时,可使用同一份学期授课计划;内容、要求和课时不一致时,应分别编制学期授课计划。
第十二条学期授课计划应在任课教师确定之后,交系(部)主任审阅批准执行,学期授课计划除教师使用以外,所属系部存档一份。
第十三条学期授课计划一经批准,教师应认真执行,因故必须更改时,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学期授课计划执行情况由各系(部)定期检查,一般应每月检查一次教学进度,教务处不定期抽查,并编制学期授课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表,送分管副校长并通报各系(部)。
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营造和谐、奋进的教学环境,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出勤要求
第一条教师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课(5分钟以内为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为旷课)。
第二条按时参加各种会议、集会、考试、评卷(5分钟以内为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为旷课,每项按两节正课计算)。
第三条请假必须提前一天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能休假,因生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事先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补办手续。
第四条当日调课只须报系部,不填调课单;隔日调课须填调课单,若私自调课,双方按缺课处理。
第二章授课计划的编写要求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按学校要求任课教师制定学期授课计划,交系部主任审核存档。
第六条要认真钻研教学大纲,深入了解学生实际,掌握全学期的教材内容,做到教学目标完整、具体,要求适度,措施得力,进度适宜。
第七条授课计划应包括:①教学目标;②学生分析;③教材分析;④教学重点、难点、关键点;⑤具体措施;⑥教学进度(含测验安排)。
第八条同教材、同进度者,应使用同一份学期授课计划。
第九条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学期授课计划组织教学,如确有必要调整,须事先经有关系领导同意,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若教学内容、教学时数有较大变动时,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三章备课的基本要求
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前提,是教师的一项基本功。教师要认真备课,做到上课必须备课,应提前进行备课。
第十条备课要做到“五备”即:备大纲、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备学法。
(一)备大纲。教师要认真研读教学大纲(或课标)、课程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
(二)备教材。教师要深入钻研教材,收集与教材有关的资料,领会教材的编写意图,熟悉教材内容。
(三)备学生。教师要深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知识基础、学习方法、个性特点等,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做到因材施教。
(四)备教法。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手段,提倡使用电化教育手段和直观教具,提高教学效果。
(五)备学法。学法指导要具体、可行、有效,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和思维习惯。
第十一条备课应做到有的放矢,力求一课一得。做到课前有教案,课后有教学后记,每章(每单元)要有教学总结。
第十二条同级、同科备课应做到“五统一”,即统一教学目标、统一教学进度、统一教学内容、统一重点难点、统一作业(测试)内容。
第十三条教案编写要求:
(一)教师要认真编写教案,教案要求一课一案,课时教案一般包括:课题、课型、教学目标、重点难点、课时分配、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板书设计、作业布置、教学后记(包括教学中成功的做法、学生在课堂上反映的问题、课后体会等)。
(二)教案要求体现出教师活动和学生活动,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鼓励教师应用计算机进行电子备课,注重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整合;鼓励有条件的学科进行集体备课,达到资源共享。
(四)教师编写教案要认真书写,规范用字。
(五)中青年教师须写详案(规范教案),老教师(40岁以上)可写略案(提纲、思路、方法)。
第四章上课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教师在上课前应认真备好课,写好教案,准备教具或实验仪器。没有教案不能进课堂上课。
第十五条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开手机,一般情况中途不得离开课堂、不接待客人、不做与上课无关事情。未经系部主任的批准,不得无故缺课和私自调课。
第十六条要认真组织教学,严肃课堂纪律,课堂内发生问题,应由任课教师为主负责,在课后及时处理,必要时取得班主任的支持。认真记录《教学日志》。
第十七条认真执行教案,贯彻备课意图,紧扣教学目的,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精讲精练,寓德育教育于教学之中,把“主体、激活、互动”的教学理念贯穿于整个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效益。
第十八条教师上课应仪表端庄,穿着得体、教态亲切自然,善于与学生沟通,教学氛围浓厚,师生关系和谐。不在教室抽烟,除特殊情况不要坐着讲课。体育教师穿运动装、运动鞋上课,如遇场地或天气原因无法在操场上课,必须在教室上课。
第十九条教师上课要讲普通话,语言要简练准确、富有启发性和吸引力,声音要洪亮。板书简要工整,布局合理,层次分明。
第二十条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比较熟练地制作各种教学课件;教学手段直观,运用多种教学媒体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实践性、工艺性较强的课程内容,要到实验(实训)室或生产、服务工作的现场去上,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第二十一条尊重学生的人格,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谩骂学生。
第二十二条教学要体现职业教育特点,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学生智力开发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强化学生职业技能的训练。
第二十三条教师应注意课后的教学反思,总结成功的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适当调整自己的教学计划,积累教学资料。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质量,杜绝“满堂灌”。
第五章作业的布置和批改的基本要求
作业是课堂教学的延续,是学生学习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实践活动,是巩固知识,培养能力的重要手段,教师应从实际出发,精心选题,认真检查、批改,并做好讲评。
第二十四条作业适当。教师应根据教学目标,布置适当的课外作业,容量适当,深广度适宜。
第二十五条严格要求。教师应教育学生独立按时完成作业;培养学生养成先复习、后做作业、及时订正错误的习惯;教师对学生作业要及时登记,发现作业拖欠、缺交、马虎或抄袭等现象,要及时批评、教育,并要求补做或重做。
第二十六条及时处理。教师对学生的作业批改要及时、认真、准确、规范,做到有批、有改。一般作业处理不超过三天,大作文和测验考试不超过一周,教师可根据教学内容与学生情况采取面批或轮批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重视讲评。作业讲评可分为集体讲评和个别面批。对于作业中出现的普遍性错误应采取课堂讲评,个别学生存在的错误,可采用面批,并督促学生及时改正。
第六章听课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教师要积极参加听课,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其中新教师(不满半年的)每月听课不少于4节;主管副院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各系正副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以上听课节数不包括在校外听的课,要求在期中前必须完成一半的任务,以防止突击现象的产生。
第二十九条行政领导听课要以事先不打招呼的推门课为主。
第三十条教师听课要填写《听课表》,并有下列内容:①教师讲课知识的准确程度;②教学重点的突出及难点突破情况;③教学原则的贯彻情况;④教学方法的选择情况;⑤教态、语言及板书情况;⑥教学环节和学生的学习效果。
第三十一条听课者课后要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三十二条公开课或集体听课由教务处和各系(部)统一安排,各系(部)每学期不少于两次,所属系(部)的教师都必须参加,课后进行集体评议,由教研组长形成评议材料,交教务处存档。
第三十三条学校领导、教务处正副处长、督导室主任以及督导员、系(部)正副主任听课后,《听课表》于听课当天交到教务处。教师听课记录由系(部)汇总存档,同时填写《听课汇总表》报教务处存档。
第三十四条教务处应定期检查教师的听课记录,作为教学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缺交或课时不足者以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章复习和考试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五条教师应根据学科特点和教材内容安排阶段性的复习,在复习中应注重有针对性地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期末考前安排一段时间进行系统的复习。复习前应对照大纲要求,评估一学期来教学要求的掌握程度,认真拟定复习计划,安排复习内容,编写复习教案。通过复习达到巩固、加深、联系、综合等目的,而不是一味地简单重复教学内容。
第三十七条期末考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统一集中流水评卷。
第三十八条严肃考风考纪,遵守考场纪律,监考教师应恪守职责,坚守岗位。
第八章实验(实训)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九条专业课教师必须认真钻研本专业的各项技能技术,做到能做会教,有组织各项实验实训活动的能力。
第四十条学期初根据所教专业课程,制定好学期实验(实训)计划,并在开学后的第一周内上交系主任。实验(实训)计划应包括:①本期总的目标;②实验(实训)内容及进度安排(到周);③措施;④考核项目;⑤耗材清单。
第四十一条按计划严密组织每次实验(实训)活动,一天内(含一天)具体组织计划,以课时计划体现,一天以上必须提前3天报系主任具体组织计划,要求有:①目的要求;②时间地点;③实习内容及步骤安排;④安全组织措施;⑤所需器材;⑥预计消耗费用;⑦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实验(实训)前,要向学生讲清实验实训目的、原理、训练要求、仪器设备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不要损坏仪器和设备。
第四十三条实验(实训)过程中,教师要坚守岗位,巡回指导学生。
第四十四条实验(实训)结束后,认真做好扫尾工作,指导学生写好实验(实训)报告,整理实习检查记录,做好实验(实训)总结。
排课、停课、调课、补课及代课管理规定
为严格学校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现就全校排课、停课、调课、补课及代课等相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排课的规定
第一条系(部)应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学时数以及调整课程的学期安排。
第二条排课的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效率的原则。根据师生的生理特点、课程类别及课程安排的均衡性,科学的编排课表以保证教师的教学、学生学习效率的最高。
(二)有利于充分利用教学设备和条件的原则。根据教学运行工作的需要,在时间、空间上充分调动和利用现有教学设备及各类教室,使其利用率达到最合理状态;
(三)有利于学校全面安排各项工作的原则。学校执行每天6节排课制。星期五5、6节因政治、业务学习等不安排课程;
(四)各系(部)协同教务处根据学期实施计划和教学任务分配表编制学校总课表,并分解教师课表和班级课表。
第四条课表排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确有特殊情况,可在第二周经教务处与各系(部)研究后调整。
第二章停课的规定
第五条停课是指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任课教师因病因事、法定节假日休息或学校组织活动等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而需要安排在其它时间补课或由他人代课的行为。
第六条不论何种原因请假,因调课不成而要求停课的,办理停课手续。所缺课时应在返校后及时补上。
第七条各系(部)不得擅自决定停课。确需停课的,须经教务处协调,报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停课。
第八条教学过程中,原则上不能停课。确因全校性工作安排需要停课,须经学校决定,学校办公室、教务处通知。
第三章调课的规定
第九条调课是指对主讲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课堂)、课程名称等任何一项的确定性变更。
第十条每位教师每月调课不得超过三次,特殊情况需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执行;调课手续需提前一天办理,若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手续者需在到校工作的当天补完相关的手续。
第十一条教师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调课:
(一)经由学校批准同意外出参加会议、学术活动(须出具有关领导签字同意的会议通知);
(二)因病无法上课(须出具病历、病假单);
(三)受学校委派外出考察、学习、授课;
(四)直系亲属的丧假;
(五)参加硕士、博士、职称英语、职称计算机、教师资格证、普通话测试、技能大赛等考试(须出具准考证或相关通知);
(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法上课的。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下不予调课
(一)私自外出授课;
(二)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教师如遇事先难以预料的原因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按特殊情况处理。教师本人(或委托他人)须在上课前半小时口头或电话向所在系(部)请假,教师所在系(部)需及时处理,并报教务处备案,待该教师回校上班第一天按规定及时补办调课和请假手续。
第四章补课的规定
第十四条因故造成的缺课,应及时组织补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补课计划由授课教师提出意见,与学生班级协商后办理补课手续。
第十六条涉及全校性的停课原则上不再安排补课;任课教师因病、因事等原因而停上的课程,以及因实践教学环节而造成的停课,必须及时安排补课。由任课教师提出补课意见,经任课教师所在系(部)负责人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将补课时间、地点通知学生。
第十七条补课结果确认。由教务处通过教学巡视、察看班级日志、学生座谈会等方式确认。
第十八条未按要求补足教学学时,将扣减该门课程的相应工作量,并按照《云南技师学校泸西分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代课的规定
第十九条教师因公、因病长时间请假,无法调课的,可办理代课手续,由所在系(部)审批,并在课前报教务处备案。教师事假原则上不予办理。教师个人一律不得自行请人代课。
第二十条代课教师的课酬按学校规定予以计算。
第二十一条代课教师如需调课的,按调课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教学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必须更换主讲教师,须经教师所在系(部)审议,报教务处核准,学校分管副校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代课教师须接替授课的教师签字同意,系(部)主任批准,按照本办法办理调、停课审批手续。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和教学管理工作,严肃教学纪律,预防和减少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教学事故及等级
第一条在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工作中,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因非不可抗拒因素产生的过错和过失,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并造成不良后果,均属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将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二条一经认定,一般教学事故一次扣发工资50元,严重教学事故一次扣发工资元。
第三条累积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一经认定,当年绩效工资的年终一次性奖励减半发放,当年履职不得评为优秀,不得参加学校各项优秀、先进的评比。
第四条累积发生四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两次严重教学事故及以上者,一经认定,取消当年绩效工资的年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一经认定,外聘教师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一次扣发工资50元,严重教学事故一次扣发工资元,一学期若累计出现四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两次严重教学事故则解聘。
第六条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专门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程序
第七条在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中一旦出现教学事故,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报告相关系(部)及教务处。出现的教学事故由涉及的系(部)会同教务处确认后,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
第八条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查实,原则上应在教学事故发现后3个工作日(寒暑假期间5日)内将核实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教务处。
第九条事故核实无误后,由所在系(部)根据学校规定进行处理(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报学校专门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处理结果由教务处向责任人所在部门下达《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由责任人所在部门送达责任人本人。
第十二条凡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所有材料均应一事一档予以保存。
第五章申诉权利
第十三条若事故责任人或事故责任部门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不服,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若事故责任人对申述处理不服,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9条之规定,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校内申诉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教学事故争议处理小组,其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务处长、各系(部)主任、督导员等组成,负责处理因不服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而提出的院内申诉事务。教学事故争议处理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事故争议处理小组受理申诉后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事故责任人书面提出要求的,可召开听证会,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当事人到会提出证据、陈述意见。经审查合议认为原处理决定不当的,通知原处理部门重新处理。争议处理期间,教学事故争议处理小组可建议暂缓执行原处理决定。教学事故争议处理小组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1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及所在部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教学事故核查通知书
部门(单位):
备注:本通知书由教务处或学校教学督导组交被检查人所在部门(单位),并由相应部门(单位)对发现情况进行核查。
附件2
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
备注:本决定书经分管副院长签字盖章后,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送达责任人。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而课堂教学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点,其质量直接影响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准确地测评课堂教学质量,使其既能反映出一个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观念,又能对教学工作起到很好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为使我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准确地评价教学效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原则
第一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在评价过程中,一定要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科学地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实事求是地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客观公正地反映教学现状。
第二条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教学活动是一个教与学的复杂过程,影响课堂教学质量的因素很多,有些是定性指标,有些是定量指标。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可信度。
第三条全面综合评价。不同的评价者在教学过程中所处位置不同,接触事物的层次和角度不同,对问题分析和判断的方法也不相同,因此在评价中必须考虑到不同的评价者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进行综合评价,注意教师的师德和师能评价,以提高评价的准确性。
第二章评价范围
所有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的教师在开课学期均须接受评价。承担实践教学的教师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程序
第四条院级评价。教务处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专家以及教学督导员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评议。评价在听课的基础上结合平时工作表现进行,对每位教师的随机听课每学期应不少于两次,填写《教师课堂教学效果评价表(学校用)》。
第五条系(部)评价。必须强化系(部)在教学质量监控方面的作用。各系(部)应定期组织符合实际的教学质量评价,认真填写《教师课堂教学效果评价表(系、部用)》,并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学生评价。各系(部)定期组织本系的学生开展评教活动。学生评价采取学生教学信息员反馈意见、学生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每学期,系(部)公共基础课程随机抽取学生数不低于上课学生人数的30%,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不低于上课学生人数的50%。
第七条评教指标
(一)教学态度:按时上下课,讲课专注投入,不闲聊与课题无关内容;备课充分,上课精神饱满,认真负责;有教案(或讲稿),或有电子课件;对学生严格管理,教书育人;衣着得体,仪态端庄,为人师表。
(二)教学内容:基本理论、知识、观点正确,符合大纲(课标)要求;教学目的明确,进度符合要求,结构安排合理;重点突出,难点讲解清楚,理论联系实际;内容熟练,深浅度和信息量适中;体现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
(三)业务能力、教学方法:教学组织能力强,善于组织和驾驭课堂,气氛活跃;教学方法灵活得当,注意启发思维,重视学生智力和能力培养;上课有激情,充满活力,注意与学生互动;教学环节时间分配恰当;教态自然,语言简练规范,表达清晰;板书工整规范;善用教具、模型、多媒体等教学手段。
(四)教学效果: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学生反应良好。
第八条考核统计。教务处和各系(部)组织有关人员根据评价情况统计结果,计算出每位教师的综合总评分。综合总评分=学校评价得分×30%+系(部)评价得分×40%+学生评价得分×30%。按照综合总评分将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总分≥85为优秀;75≤总分<85为良好;60≤总分<75为中等;总分<60为较差,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九条评价报告。教务处整理、分析统计结果后,实事求是地形成评价报告,并向学校和各系(部)提交评价报告,由系(部)向任课老师本人反馈评价结果。
第四章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应该作为教师改进教学工作、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以及系(部)聘用教师职务和报评优秀教师的基本依据。对综合评价“较差”的教师,系(部)要加强帮扶指导。本学年度内综合评价为“较差”(总分<60)的教师,下一学年课酬相应下降10%;连续两年综合评价为“较差”的教师,根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经考察确实不适合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由人事部门安排转岗。
第五章结果的复议
被评价教师个人或所在教学单位对评价结果产生怀疑时,应在接到教务处评价结果正式通知一周内以书面的形式,填写《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复议申请表》,向教务处提出复议申请,教务处将组织分管院领导、教学管理人员、教师代表组成复议小组进行听课、复议。评价结果最终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